河工院党发〔2023〕2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审计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审计工作的组织、决策、协调机制,规范运用审计结果,更好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河南工程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河南工程学院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监督、指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是研究决定学校审计工作重大事项、统筹推进审计整改和审计结果运用的议事协调决策机构。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2人,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若干人由分管组织人事、纪检巡察、财务资产管理、审计等相关校领导组成,成员若干人由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巡察办公室、人事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内部审计的总体布局、全面贯彻、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国家、省和学校关于审计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领导和部署学校审计工作;
(二)研究制定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三)审议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四)听取重大项目审计结果报告;
(五)研究讨论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处理意见;
(六)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及审计结果运用;
(七)审议、决策审计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组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召开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
第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会议决议须以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同意方为通过。会议讨论和决定涉及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第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实施回避原则,若议题内容有可能影响与会成员表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如决议事项与本人或所在部门有利害关系),由本人申请回避或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该成员予以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由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落实情况向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对提请审议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并提出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会议材料,对会议议定的涉密事项或暂未解密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散播相关信息,不得利用所掌握的信息谋取私利、打击报复。对于违反纪律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