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工院党发〔2024〕9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学校党委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规范开展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中办发〔2019〕45 号) 以及《审 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等有关规 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把握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审计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落实,促进学校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和防范经济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和担当作为,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反腐倡廉,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学校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提供坚强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 决策部署,落实学校有关经济方面的重要决议决定,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学校所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学校所属事业、企业(控股或占主导地位)法定代表 人以及虽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三)校级领导干部兼任学校所属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 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上级要求以及学校内部确定的其他重要岗位人员。
第六条 学校所属单位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单位:党政管理部 门、纪检监察机关、群团组织、直属单位,教学单位、科研机构、书院等。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坚持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相结合, 以 任中审计为主。离任审计是指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任期届满, 或者因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情形开展的经济责 任审计。任中审计是指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开展的经 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干部监督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进行,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九条 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单位,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实行同责同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十条 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 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保证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经济责任审计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有关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政策和要求,领导和部署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议、研究和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情况报告,专题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和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结合被审计领导干部监督管理需要、履职特点、审计资源及其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经济方针政 策和决策部署,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履行本单位有关 职责,推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本单位发展规划的制定、执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 况和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五)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七)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 从政规定情况;
(八)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每年年底前,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监督管理需要 向领导小组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审 定,提交学校党委会审核批准后,由党委组织部向审计处出具经 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审计处根据党委组织部委托,结合内部审计 资源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成立审计组, 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组织实施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名称及简要情况;
(三)审计期间;
(四)审计范围;
(五)审计重点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
(六)其他有关事项。
经济责任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计划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 在实施审计前审计组应按照规定, 向被审计领导 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送达审 计通知书,并抄送校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九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党委组织部有关人员、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以及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人事等部门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以及其他有关 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 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 告,具体包括领导干部个人的基本情况、所在单位基本情况,领 导干部承担的主要职责、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本人遵守国家 财经法纪和执行廉政纪律情况,所在单位及领导干部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及工作建议等。
(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制订的有关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管理部门报送 的有关综合和专题汇报材料。
(三)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与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会议纪要、 会议记录、决议、决定、请示、批示、 目标责任书、业务档案、规章制度等。
(四)以往接受审计或检查,以及接受巡视巡察的相关情况报告、结论性文书;以往接受审计或检查,巡视巡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五)涉及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如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重大对外投资、借款、资产处置、重大采购、重大业务调整等相关的申报及审批文件资料,以及有关经济合同、协议,评估或验收报告等。
(六)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经费预决算资料、会计核算资料及 其有关经济活动资料。
(七)任职期间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以及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八)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规依法提请学校相关单位予以协助。相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在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的基础上,草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复核后,由审计处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和补充资料进行研究、核实,撰写意见采纳情况书面说明,视情况对审计报告初稿做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 行复核,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经签发后,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 审计报告。同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简要反映审计结果,以及编写其他类审计结果文书。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送纪检监察机关等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必要时,可以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情况抄送该部门。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三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处商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组长和校党委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 依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结合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第三十二条 审计评价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 相关性和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一致,一般包 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主要问题 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审计评价事项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做支持,对审计中未涉 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三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 国家和教育行业的有关标准;
(四)学校有关经济措施和决策部署、内部管理制度、发展 战略、规划和目标;
(五)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 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所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年 度计划和绩效目标;
(六)有关主管部门、职能管理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 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七)专业机构的意见和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八)其他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及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发挥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 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 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 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 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 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 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 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 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 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 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 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 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 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 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 造成公共资金、 国有资产、 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 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 下属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 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 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 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 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 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 误, 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 来。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 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逐步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落实、责任追究、情况通报等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推动建立健全学校纪检监察等其他内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协调贯通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第四十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领导小组。包括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依规依纪依法受理问题线索、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并采取措施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等。
第四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 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整改审计发现问题,并将经济责任审计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审计处及组织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对本规定未涉及的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依照党中央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 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第 3204 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审计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工程学院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豫工院审〔2009〕13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