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工院审〔2024〕28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规定》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学校所属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 理、使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 目的,是促进学校和校属各单位贯 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其使用 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和谐发展,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审
计、预算管理情况审计、收入审计、支出审计、资金结转结余及 分配审计、专用基金管理审计、资产管理审计、负债管理审计、 财务决算审计等。
第六条 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财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财会人 员,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五)单位款项的收付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预算管理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 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 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 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 三)预算调整有无依据和明确的调整项 目、数额及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批后执行;
( 四)学校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 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差异原因是否合理。
第八条 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款和其他收入(投资收益、利息 收入、捐赠收入等),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是否实行统一管 理、统一核算;
(二)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 无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拖欠、坐支,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收费的项 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规、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收费票据是否规范统一,是否建立票据领用、收回、 核销制度,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有无自制票据及擅自增加收费项 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
(四)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是否将应 当上缴的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各项收入是否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 规定管理、安排和使用,是否严格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学校所属单位的收入款项是否及时足额按规定上缴学 校统一管理。
第九条 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遵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支出是否按实列支,有无虚列虚报,有
无违反规定乱发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种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四)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是否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是否按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和收入是否符合配比原则;
(五)是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 关规定;
( 六)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投资失误或损失浪 费等问题。
第十条 资金结转和结余及其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三)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各类基金的计提是否准确。
第十一条 专用基金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的提取,以及学校提取 或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 定,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专款专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账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 合规。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 资产的变动是否合法,资产的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 变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多列、虚列、少列、或者不列资 产的行为;
( 二)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 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多头开户、出 租、出借或转让账户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按规定的内容核算, 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顶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 三)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的发生、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 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虚挂账等问题,有无呆 账、坏账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项是否 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往来坏账准备的 计提方法和比例是否恰当, 已计提坏账准备是否充分;
( 四)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账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进行账项调整;对固定资产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进行账项调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采用是否合法,折旧计提是否正确,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 五)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六)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是否履行 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 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 否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监控、管理,是否及时对 投资本金和收益进行回收,有无资产流失、投资失误和损失浪费 问题,是否建立目标效益项目责任制,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 是否恰当、合规;对外投资收益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并统一核算;
( 七)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 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记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 已完工程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 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合规;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是否正确, 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从未决算在建工程暂估转入固定资 产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八)资产的出售、转让、报损、报废等处置是否按规定进 行鉴定或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资产有无流失、无偿占用等 问题;资产的出租、出借是否按规定报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 理并统一核算;资产的处置收入是否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 是否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第十三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 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类别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 合规;
(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 是否按规定期限内归还或足额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 象;
( 三)是否建立负债的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负债风险控制 是否有效;为发展举债搞建设是否有偿还来源和能力,是否控制 在一定的规模内,有无潜在的财务危机;
( 四)是否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依法举借债务,是否违反规定 进行融资或者提供担保;
( 五)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案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 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的情况;
(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 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 四)财务决算说明书是否真实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 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是否真实、准确,财务绩效分析是否恰当、有效。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工作统一安排,确定财务收支审 计项 目,报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列入年度审计工 作计划。
第十六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报请校领导批准后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处对所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处要求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按时报送或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或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形成审计报告, 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应于10 日 内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报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发送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给审计处。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在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应当以国家、 省、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进行审计。当 上下级规定的有关条款不一致时,以上一级部门规定条款为准; 审计处应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严格规范审计行为,遵守审计纪律, 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认真做好审计工作,圆满完成任务。
第二十二条 对在审计过程中所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报 请主管校领导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构 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豫工院办【2008】 156号《河南工程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