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学院审计档案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档案工作,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部门在项目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审计档案是学院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审计部门建立审计档案并进行收集、整理、保管、移交、调阅等活动。
第四条 审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段管理的原则。审计处负责移交学院档案管理部门之前的一系列工作,学院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接管之后的保管、调阅等工作。
第五条 审计处设立档案管理岗位,明确档案工作管理责任人。学院档案管理部门,明确审计档案管理的特殊要求,并做出相应规定。
第六条 审计处档案管理工作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以及学院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调阅等工作;
㈢对审计文件材料及时整理、立卷,定期鉴定、归档;
(四)如期移交应由同级档案馆保管的审计档案;
第七条 审计资料的整理与立卷原则
㈠谁审计谁立卷原则;
㈡项目完整性原则,即一个审计项目从立项文件、证明材料、结论文件,到其他备查材料,应完整无遗漏;
㈢有序性原则,即一个审计项目的档案依照上述固定的单元排列,且每一单元内的资料按照以下顺序排列,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
第八条 审计处审计档案日常管理与调阅
㈠审计处审计档案资料专柜加锁保管,确保不随意示人;
㈡责任人谨守审计人员职业职业道德,对保管审计档案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㈢责任人确保审计档案资料安全完整,不锈蚀霉变、不破损;
㈣责任人变更要履行交接制度,由审计处负责人监交;
㈤建立借阅登记制度。借阅未移交的审计档案,借阅人为审计处人员,应经本处负责人允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即可借阅;借阅人为审计处以外的人员,应请示学院主管领导并批准后,由审计处负责人签字,交档案保管人员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借阅。
第九条 档案部门审计档案管理
㈠除执行一般档案管理法规制度外,还必须执行有关审计档案管理的特别规定;
㈡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随意示人;
㈢依照相关规定确定档案保管期限,期满可按档案管理规定报批销毁;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