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作者:审计处 时间:2016-03-24 点击数:

河南工程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经济管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 保障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暑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的内部审计工作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院内各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院经济利益,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改革,推进学院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学院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院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在主要院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对学院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学院主要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处是学院设立的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学院的审计,学院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须的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相适应的人员,保持审计人员相对稳定。

第六条 学院在以下主要方面加强对审计部门的领导:

(一)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

(二) 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

(三) 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支持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四) 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五)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学院应予以支持,保障每年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加强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研读财经法规、审计理论、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努力提高审计质量。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学院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学院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二)学院及所属单位的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预算和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

(六)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购置;

(七)各种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八)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九)学院所属单位负责人(经理)任期内的经济责任;

(十)学院领导及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十一)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学院与学院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组织或进行审计调查,向学院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加强或改进管理的意见。
第十四条 第十二条第九款规定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实施。
第十五条 学院审计部门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建立备审(审签)制度,学院各部门下列事项的有关资料需报送审计部门。

(一)学院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二)基建投资项目预算、决算;

(三)2万元及其以上的维修及小型基建项目的经济合同和协议;

(四)单价1万元及其以上、或批量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设备设施、图书、教材和低值易耗物资等的购置合同或报告(2万元至5万元的合同或报告,审计处可根据具体情况随时抽审);

(五)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投资、转让及报废和处置的有关资料;

(六)学院内部承包合同和制定的经济责任目标的协议;

(七)学院要求需要备审的其他有关资料。

其中,(一)款一般随年度财务预决算工作实施;(二)款随基建项目流程实施;其它各款随业务的发生情况或学院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学院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及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制度、资料;

(二)审查会计凭证、账表等,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参加有关的会议,参与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制度及办法,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布实施;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院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院领导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

(九) 检查经学院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

(十) 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部门反映。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根据学院及上级机关部署,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报经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拟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3日内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签章认证。

第二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审计后,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送审计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拟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报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应当及时送达被审单位或有关人员,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院领导书面提出,由主管领导决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门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请院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 应当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学院应根据情节轻重,由学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机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 应当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有审计部门负责解释。本规定与上级审计机关相关规定不符之处,以上级审计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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