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燕廷淼摘录 时间:2010-03-04 点击数:

豫工院审〔2009〕132号

关于印发《河南工程学院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河南工程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学院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河南工程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干部监督制度,促进学院廉政勤政建设,正确评价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的工作实绩和履行职责情况,规范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以及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院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

1.学院各系(院)、部、处、馆及直属部门的主要党政负责人;

2.院办企业(经济实体)负责人(经理、厂长或目标负责人);

3.学院认为负有经济责任需要进行审计且在学院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其他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负责人一般是指上述部门或单位的处级领导干部,也可以是学院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委托审计的处级以下领导干部。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本办法范围内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对有关负责人因任职期满、提升、调动、辞(免)职或者离退休等原因,在离开原工作岗位前,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一般应当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对负责人在任期中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

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是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对负责人负责的基建项目、经营项目或者其它重要经济事项,在项目(事项)进行阶段或者项目(事项)结束后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期间

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期间是指被审计干部本任期的时间区间,如有必要可追朔以前各期。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方式

经济责任审计方式,分自审和送审。

自审,即由学院审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的审计。

送审,即按学院相关规定送受托审计机构进行的审计。

第五条 按干部管理权限,学院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共同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程序

1.接受委托。根据学院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行政的意见,由学院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委托,审计部门接受委托审计任务,编列审计工作计划。

调离或退休干部的审计任务,应当提前委托,以确保审计质量。

涉及干部集中变动(如期满换届)的经济责任审计,授权或委托部门应与审计部门沟通,统筹安排,以保证审计数量与质量。

2.成立审计组。审计部门接到授权或委托书后,组成审计组,安排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前3天向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委托审计的干部管理部门。

3.接受述职及资料。被审计干部,在审计通知书送达或视同送达后,应按要求写出自己任期内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述职报告,并按审计通知书的时间要求递交审计组。 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或部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应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 <1>任期内历年财务会计、统计等有关资料; <2>主要的内部控制制度; <3>工作总结(如有大型事件,应注明结果及被审计干部的作用)、会议纪要、经济合同等资料; <4>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4.接受承诺书。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5.实施审计。审计组按照审计任务的要求具体实施审计,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部门提交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应在10天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如有异议,审计部门应进一步核实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并根据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 6.提交报告。修改后的审计报告报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定)后,由审计部门向有关院领导、委托部门和被审干部提交。 第七条 审计结果的使用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规定,学院审计部门依据审计结果,对履行经济责任成绩突出的被审计干部向学院提出表扬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行为的被审计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在审计部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应当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处理;触犯刑律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学院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报告作为干部任用的参考依据。

3、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对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中,应将干部的审计情况列入责任考核内容。

4、凡调离学院的审计对象,必须待审计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根据审计情况再决定是否办理调离手续。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内容

1.本部门的收入(含办学收入、实验室收入、其他收入)是否合规合法、支出是否规范,有无虚假支出业务;

2.本部门收入与支出是否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管理、有无“账外账”及“小金库” 以及滥发钱物等问题;;

3.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如何、必要的管理制度和内控措施是否健全、有效;

4.本部门资产是否账实相符、是否完全完整;

5.本人及部属经办的经济业务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有无呆滞欠款;

6.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7.授权或委托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财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特别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2.学院预算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执行情况如何;

3.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账实相符,资产核查是否及时,对外投资是否符合规定,投资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4.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办学经费筹集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或截留、挤占、挪用学院收入等问题;

5.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专项资金管理是否规范、有效;

6.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是否有呆滞债权和债务;

7.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切实可行;

8.经济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9.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帐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帐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10.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照规定报经上级部门审批。

(三)院办产业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特别内容

1.能否按照《公司法》、《企业法》和国家的财经制度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规定对院办产业进行管理;

2.院办产业的效益和院办产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能否及时足额纳税,利润的分配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院上缴有关费用和利润;

3.国有资产是否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院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现象;

4.经济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是否有呆滞债权、债务。

(四)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特别内容:

1.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2.基建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有无严重超预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工程项目,有无损失浪费;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及时,是否坚持先审计后付款;

3.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4.物资和设备管理情况如何。

(五)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特别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2. 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如何,资产清查是否及时、资产处置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各类资产多少、是否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院资产的问题;

3.经费使用情况如何,自给率是否逐年提高,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院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问题;

4.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现象;

5.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6.与所属部门和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院权益的问题;

7.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8.经济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9.大宗物资采购及工程招投标是否按照学院有关文件执行,手续是否完备,有无严重超预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工程项目,有无损失浪费;工程竣工结算是否坚持先审计后付款.

(六)教学系部(院)及教辅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特别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2.各项经费是否按照学院规定用途使用;

3.各项专项经费的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4.经济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七)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特别内容

1.资产(此处资产指现金、债权以外的有形或无形资产)购建是否按计划进行,大型或贵重资产的购建是否符合学院发展规划、是否采用批准的采购论证报告。

2.固定资产的验收、增加、报废、残值回收等处置是否按制度执行。

3.资产由非经营转经营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经营用(含投资用)资产的效益如何。

4.固定资产有无浪费、使用效益如何(如,部门间闲置资产调剂频率〈次/年〉、年度调剂资产总值等)。

5.固定资产账实、账卡、账账是否相符,固定资产分类是否统一。清查是否及时、处置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

6.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体制是完善、管理机构是否完整。

(八)党政工团及其他职能处室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特别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2.各专项经费的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3.经费使用情况如何,是否存在超支现象。

第九条 权利和义务

审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实施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干涉。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与审计纪律,做到按程序和组织要求办事。

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部门)或本人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在收到审计报告十天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向主管院领导反映,并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

第十条 责任

(一)被审计干部及部门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责任人建议学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

2.拒绝、阻挠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3.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4.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

5.其他妨碍审计工作开展的行为。

(二) 审计人员及审计部门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被审计干部为审计人员时,审计人员应当回避。审计人员的回避,由主管院领导决定。

审计人员或审计部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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